店铺租赁合同书甲方:穆爱民/滕冬莲乙方:王年火座落在湖口县鄱阳湖大市场六区五栋 2号, 4 号店面属甲方所有, 现将该店转让给乙方, 其营业面积约 20 平方米。经甲乙双方有关事宜协议如下: 1 .乙方在经营中要遵纪守法,经常进行房屋和水,电,气的安全和防火检查,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水泥地板承重不得超过 400 公斤/平方米,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按时交纳管理, 清洁等各种税收费用, 并负责门市前的日常保洁和治安工作, 在租凭期间全权由乙方承担。 2. 乙方按每年要准时向甲方交纳水费和电费【水费, 电费甲方在一年收一次, 每年在 6 月 30 日前后来收,电表都有打封条,乙方不得私自打开封条。】 3. 乙方在合同期内, 如果有特别情况( 但只能转让做南杂百货经营), 需要经过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产,并不退未到期租金。 4. 甲方收取乙方水电押金 300 元( 人民币叁佰元整)。租赁期满待乙方交清当期水电费后,甲方一次返回押金【不计息】。 5 .经营期满时,乙方应该保证灯亮、排污畅通,门窗和玻璃完好,如果有损坏,乙方应按价值赔偿【自然陈旧不在此列】。 6 .房租由甲方亲自收取或者打到甲方的帐户一如果由其他人收取,一定要有甲方的委托书,乙方见甲方签名的委托函方可有效。 7 .合同期内(公元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到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乙方经营一年后, 若甲方需自用收回该店铺,甲方需提前三个月告之乙方。如果甲方自己不使用店铺,本店铺乙方可以继续使用. 最终期限为十年( 公元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到二. 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甲方此期间不得转让他人。 8 .合同期内房屋涨,跌标准按本市市场浮动的价格决定。 :甲方从 2012 年七月一日起至-2013 年六月三十日止,一年一租,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 1 年租金, 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28000 ( 人民币贰万捌仟整), 共合计:2 万元( 人民币贰万元)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过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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