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XXX
和
上海隆望金融信息服务
财务顾问协议
4月 日
本《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于中国上海签署: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上海隆望金融信息服务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张卫平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晨晖路377弄42号
鉴于:
1. 甲方出于长久规范发展、拟进入资本市场目标,存在规范企业内部财务、法律等需要,特委托乙方担任其顾问,负责甲方以上一系列相关事宜。
2. 乙方为一家专业资本市场对接服务平台企业,含有为甲方提供对接资本市场所需服务能力,并同意接收甲方委托,为甲方及关联方或甲方及关联方项目提供全程跟踪式资本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对接服务。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资本市场对接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实施:
第一条 范围及权限
真实、完整地向甲方介绍财务、法律等政府方面规范要求,并为甲方选择适宜
顶层设计、企业规范发展方案提供参考提议;
对前期财务审计、评定、挂牌/上市可行性方案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甲方整理并向财务、法律、券商等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推荐并协调相关第三方开展工作;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对甲方开展全方面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法律等进行分析尽职调查,并出具书面尽职调查汇报,帮助甲方制订企业发展策略;
依据甲方实际发展情况,教导甲方进入新三板资本市场;
依据新三板要求,教导甲方最终符合挂牌或上市条件;
双方另行具体约定服务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甲方职责
、数据,便于甲乙双方共同洽商相关事宜。
,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具体资料。
,接收乙方合理方案和提议,不得指示乙方完成违反国家法律要求服务内容。
甲方必需确保所提供一切相关项目标信息全部是真实、正当、确切有效。
,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帮助乙方推行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及事项,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甲方提供情况或资料不实或要求乙方从事违法活动,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资料时,应向乙方书面申明,并通知是否销毁和返还。乙方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推行本协议约定服务内容需要
及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不得向其它人公开披露该等信息、资料。
,依据推行本协议需要,接收乙方组织相关人员实地了解甲方情况,包含(但不限于)甲方经营管理情况、财务资产情况及分红派息情况、企业股权结构、人事组织结构、各项制度等。甲方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和乙方联络。
第三条 乙方职责
乙方应本着正当、合规,勤勉尽责、用户至上标准, 为甲方提供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服务内容。
应甲方要求,派员参与甲方组织相关会议、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书面或口头意见;乙方应不定时地和甲方沟通本协议约定服务事项进展情况;
乙方应帮助甲方和财务、法律、券商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洽谈,并促成甲方和相关专业机构签署并或其它类似含有法律效力文件;
乙方应对财务、法律、券商、评定等聘用第三方各类中介机构负责,并负责协调各中介机构工作,对不符合要求中介机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给予更换;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帮助甲方处理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碰到财务、法律等一系列难题,充足提醒甲方可能出现风险;
乙方向甲方提供分析意见、咨询、策划、提议等服务应该充足考虑甲方利益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正当、不合规和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服务要求。
第四条 委托
甲方不可撤消地委托乙方为其在资本市场对接服务专题资本服务顾问;
甲方确定:在本协议使用期内,甲方不再聘用和委托其它任何企业、机构或个人担任规范甲方及关联方、对甲方及关联方进行挂牌/上市梳理、改制重组及甲方及关联方在资本市场(新三板)挂牌、上市工作和发行私募债等融资工具融资、财务顾问;
甲方同意并授权:由乙方聘用和组织、协调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目标企业审查、审计、评定、尽职调查等工作;
甲方同意并授权:由乙方聘用并组织、协调含有挂牌、上市资格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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