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协议
供方:
需方:
为了保护各方正当权益,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关键配置、单价、数量、金额等。
注:1、本协议价格已包含了购置货物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费用,和所需缴纳一切相关税、费;
2、必需注明计量货币币种,未注明者即视为人民币。若约定使用外汇必需事先已经取得有权部门同意,而且在本协议中应该注明同意文件文号,该外汇价格须根据同意文件内容并注明是根据固定汇率或是根据本协议需方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外汇牌价计算。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方法:供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该文件仅证实已按现实状况收到若干具体单位数量货物。
需方指定货物交接地点: 使用场所内
需方指定签字收货人: 。
另外:本协议项下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风险自货物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定验收合格时转移。为此供方须和有良好信誉统计保险企业签订保险协议,负担并实际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交付需方且验收合格前一切风险取得有效保险。不然供方仍应负担货物在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定验收合格前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因为需方显著不妥作为所直接引发,但该作为不包含验收行为。
三、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根据下列约定:
1、验收标准:货物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
(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该随箱技术资料;
(2)报价要约中包含质量、技术、服务、判定、检验及验收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导内容;
(3)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 98% 。
2、对于通常不需经过开机运行即可进行验收货物:
(1)货到后3天内,双方依据所到货物实际情形确定验收所需工作日并记载于验收统计文件中,由双方签字认可。
(2)验收所需工作日确定后3天内双方包含各自依据需要所聘用检验机构、检验教授开始进行验收,验收应该在所确定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双方计划完成则应该在教授所确定延长久间内完成,但该延长久间除非双方一致认为必需外最多不得超出双方原定工作日一倍,不然应视为验收合格。
(3)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合适地配合另一方共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并能够证实原因或验收所依靠客观条件不足,验收最迟应该在货到后15天内完成或应该被视为完成。
(4)因为供方原因造成不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若需方仍需要该批次货物,除验收及付款期限应该顺延外,供方还应该负担本协议所要求延期交货违约及赔偿责任;若需方不再需要该批次货物,除退货外,供方还应该负担本协议所要求不能推行协议约定交货义务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
3、 对大型或复杂货物或需经试车、运行货物:应经过最少1至3个月(本项目选择 个月)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能够完成最终验收。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情形,或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发觉货物缺点及其它质量问题或发觉不符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供方应该严格根据需方要求无偿给合了处理直至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本协议约定为止。
4、 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与,验收后并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对合格货物应签署无异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电子验收单》);对显而易见不合格货物应在《电子验收单》上加注表示货物不合格文字或符号,或以其它书面异议方法提出异议,均为有效异议,但该类异议应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不然除非供方未在接到需方异议之日起10日内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均应该视为无效异议。
5、 若检验时发觉货物数量不足、规格和协议要求不符,或开箱时即使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决定临时收取该批次货物,双方或单方应该在发觉后立即统计并最迟在验收期限(含延长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签署书面证实并送达给对方一份,供方应根据该证实将需补足或更换货物在送达证实之日起10日内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协议前述各条款项要求交付及验收。
6、 供方确保向需方提供技术资料包含全部汉字版本是清楚、正确、完整。如发觉缺失,供方应在需方送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需补足资料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协议前述各条款项要求交付及验收。
7、 对于季节性使用货物在第一个完整使用季节且不少于60天期限内,或对于非季节性使用货物在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90日内,若需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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