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作者:北京市市… 文章起源:中国建设部 点击数:1319 更新时间:20XX-6-20
中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
相关公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通知
建标[1991] 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相关部门:
依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同意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十二个月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991年3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成技术优异,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适用于大、中、小城市和大城市卫星城等计划区内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街坊内部道路和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需根据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部分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要求标按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成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城市计划区边线分界。城市和卫星城等计划区以外进出口道路可参考本规范和公路等相关规范选择合适标准进行设计。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相关规范实施。
应根据城市总体计划确定道路类别、等级、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和地下管线部署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征、关键构筑物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和远期、新建和改建、局部和整体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和地上设施矛盾,落实先地下后地上标准、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建设投资、运输效益和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利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省建设投资而不合适地采取技术指标中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依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关系。
道路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道路标高应和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在道路设计中注意节省用地,合理拆迁房屋,妥善处理文物、名木、古迹等。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使用要求。
道路设计包含其它工程(如桥梁、城市防洪、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铁路等)时,本规范有要求者应按本规范实施,本规范无要求者可参考相关规范实施。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一节 道路分类和分级
根据道路在道路网中地位、交通功效和对沿线建筑物服务功效等,城市道路分为四类:
一、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取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公共建筑物进出口。两侧通常建筑物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二、主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关键分区干路,以交通功效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公共建筑物进出口。
三、次干路
次干路应和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兼有服务功效。
四、支路
支路应为次干路和街坊路连接线,处理局部地域交通,以服务功效为主。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根据所占城市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大城市应采取各类道路中Ⅰ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取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取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等级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计划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二节 计算行车速度
。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合适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三节 设计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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