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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刘某保管合同纠纷.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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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华,男,19xx年8 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电力设备总厂退休职工,住株洲市芦淞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芝惠,女,19xx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株洲麻纺厂 退休职工,系孙华之妻,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孙华,男,19xx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电力设备总厂退休 职工,住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学珊,女,19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无业,株洲市容昌公司职工,住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孙华、王芝惠与被告宋子亮、刘学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 法院于20xx年6月24日作出(20xx)石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孙华、王芝 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xx年11月26日作出(20xx)株中法民一终 字第22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 20xx年12月
xxxx石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孙华、王芝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20xx)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孙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xx年3月11日作出(20xx) 株中法民一申字第xxxx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xx年6 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孙华、被申请人刘学珊到庭参加了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认定,19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租房合 同书》,按照约定,乙方(原告方)租赁甲方(被告方)住宅二楼六间住房(五大一小) 作为库房,每月租金500元。甲方负责保管(货物)数量并负责防火防盗工作。 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先后于 19xx年3月xxxx25日、19xx年元月xxxx600床 左右(在法庭上原告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羊毛被有多少床 )存放于被告提供的房
中。刘学珊分别于19xx年元月23日、元月25日、19xx年12月xxxx7床、xxxx0 床。19xx年12月xxxx月27日原告王芝惠先后以其寄存的驼毛被为其子孙云■飞 向被告方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方式的担保。 此后原告方从被告处提走过几批驼毛
被。20xx年12月28日原告孙华要提取寄存在被告处的驼毛被时,被告刘学珊 以孙华的房租没有付及王芝惠为孙云飞担保的借款还没有还为 ,提出签订一份
协议,并起草了《归还借款、利息、房租、提驼毛被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
书》)。当日,被告刘学珊和其夫宋子亮在该《协议书》上签了名, 30日原告孙
华、王芝惠及其子孙云■飞也在该《协议书》上签了名。该《协议书》的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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