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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与借条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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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借条? ------- 对一例民间借贷案件的思考作者:刘兴平发布时间: 2009-11-19 16:24:02 基本案情原告朱文华,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人魏声岭,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无业。 2002年4月原告持被告出具的一份书面凭证到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15000元, 该条内容为:“收到朱文华人民币拾万元整, 年利率15% , 魏声岭, ”落款时间为2001年4月8日。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 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书证是被告出具的收条, 被告对自己出具的收条不否认。从收条内容分析, 日常的交易习惯, 出借人收到借款人所借款额时, 不应有利息的约定, 故可以认定被告出具的收条实质上为借款借据。被告辩解认为原告向其借款并已归还, 事后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要求其补办收款收条, 被告对其辩解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反驳的主张。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原告胜诉。宣判后, 被告不服, 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借其现金10万元, 并要求上诉人偿还, 提供的主要证据为一份收款凭证, 凭证上虽注明了利率, 但并不因此当然得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必然结论, 而且该凭证并不明确为欠款凭证。此外, 被上诉人在原审审理中对其出借资金来源及相关内容作了伪证, 此后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能直接证实其借给上诉人10万元的事实存在, 加之被上诉人自己当庭陈述借款事实时前后说法不一, 同时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1998年来一直有经济往来, 被上诉人也曾从上诉人处取款, 因此, 被上诉人主张事实所举证据不充分,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朱文华的诉讼请求。法理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这张书面凭证。一、二审法院完全不同的判断带给我们了更多的思考。一个完整的条据所起的作用并不次于一份十分完备的格式合同, 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借条是借入人向出借人借取钱物或进行其他民事行为时,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凭据。而收条是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接收的人接收财物后, 给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据。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包括四个要件: 借债主体、被借主体、所借内容以及归还时间, 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这些内容反映在有关正规单位制作的填充式的条据上, 使人一目了然, 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十分明确。而在法理上, 借条与收条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借条的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间设立了债权债务关系, 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收条则标识着一个法律基础民事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出具收条,意味着对方完成了一定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而所确立的义务。本案原告所举的“借条”显然是有严重缺陷的, 也正因为意识到这一点, 她又向法庭举出若干证人证言,试图从出借资金来源上,来印证自己手中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证据——收条的效力。还举出证人证言证明她向被告索要借款时有证人看见。即便如此也不能排除我们这样的一个合理怀疑; 你就是再有钱也不能证明你把钱就借给了本案的被告; 即便有人看见你索款的行为,也无法证明当时你所索要的欠款就是你向法院起诉的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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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