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贴一寸照片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参保时间缴费工资生育职工姓名户籍地参加工作时间身份证号码配偶姓名户籍地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生育职工家庭地址生育指定医院名称婴儿出生(流产或死亡)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生育时间出生证号医学证明编号生育证签发机关生育证编号待遇支付项目金额(元) 生育津贴(一)怀孕不满 4个月流产的给予 15至30天产假(二)怀孕 4个月(含4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 42天产假(三)正常生产(顺产)的产假为 90天(四)难产(或剖腹产)的产假为 120 天(五)多胞胎(多生个)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 15天(六)晚育(23 周岁零 9个月后生育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顺产产假 123 天;难产(或剖腹产)的产假为 143 天。(七)晚育(23 周岁零 9个月后生育的)未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顺产产假 90天,;难产(或剖腹产)的产假为 120 天。(八)配偶 7天假期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正常生育(顺产) (二)难产或剖腹产(三)多胞胎(多生个)每多生一胎,增加 400 元(四)怀孕不满 4个月流产(五)怀孕 4个月(含4个月)以上引产营养补助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合计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待遇计算人: 根据阿署办发【 2011 】 67 号文件精神, 同意为该职工发放: 生育津贴元, 生育医疗费元,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元, 共计元。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批准日期:年月日注:1、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 12个月的准入期,自参保之日起 12个月后发生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予以支付 2、此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注意事项一、参保单位办理核定业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驻区企业职工基本信息调查表》(样表附后); 2、《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呈报表》(样表附后);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彩照 3张(限自办理核定之日起 3日内提供); 二、职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 2、劳动合同书原件; 3、准生证、独生子女证、生育医学证明(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 4、女职工单位证明; 5、生育时发生的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须按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粘贴)、医院诊断证明; 6、出院证原件; 三、发生以下情况时,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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