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本标准要求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
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组成本标准条文,在出版时,所表示版本均为有效。全部标准全部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定义。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临时性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动火作业。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方法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作业必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实施HG 23012、HG 23014要求。
厂区管廊上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需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凡在处于GBJ 16 - 87要求甲、乙类区域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需将其和生产系统根本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验分析,并采取方法,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拆除管线动火作业,必需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对应安全防火方法;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方法。动火点周围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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