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更新及房地产法条汇编
1、《市城市更新办法》(2009年12月1日)
2、《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3、《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
4、《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3、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7、;
10、《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
11、《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12、《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13、《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市更新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文号:第211号
《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围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围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第十条 法定图则应当对其规划围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规定:
(一)城市更新单元的围;
(二)城市更新单元围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三)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指引。
第十一条 对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制定,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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