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六年内免检的车辆的规定
一、6 年内免检的实施时间。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 6
年内免检政策自 2014年 9月 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 日期在 2012 年 9 月 1 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 2 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 2010年 9月 1日(含)至 2012 年8月 31日(含)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 1次,可以适用 免检 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 2010年 8月 31日之前的, 仍执行原检验规定。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 4 年未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的, 6 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二、6 年内免检适用车型。 6 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 括非营运轿车 (含大型轿车) 、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但其中面包车、 7 座及 7 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属于 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 6 年内 仍按原规定每 2 年检验 1 次。
三、6 年内免检办理程序及资料。对 6年内免检车辆, 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再查验机动车,只审核机 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附件 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核查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核发 检验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并将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 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四、6 年内免检车辆办理地点。支队车管所在各区市车 管分所、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场所设立检 验标志核发窗口,配备相关打印签注设备,方便免检车辆车 主就近申领。
五、6 年内免检车辆可以异地核发免检车检验标志。对 省内免检车辆,可以办理异地核发免检车检验标志,无需办 理委托业务。
六、 6 年内免检车辆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收取任何费 用。
七、对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 (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 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或 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 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 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 还机动车)。
八、面包车的概念: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发动机中置 (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 ,宽 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等于 ,乘坐人数
小于等于 9 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九、全面落实新车免检。在新车注册登记时,对全部轿 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工信部公告批准的免检 车型免予上线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 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
事故的,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十、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机动车, 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标志上,要标注检验机 构的名称(新合格标志式样,将通过修改《机动车检验合格 标志》〔 GA811 〕标准另行下发),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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