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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世界和平促进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10-13
执行日期:2005-10-13
第一章 名称,总部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机关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三节 理事会
第四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章 附则
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e Promoo da Paz do Mundo Chinês”
英文名称为“Chinese World Peace Promotion Association”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三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95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名称,总部及宗旨
第一条 本会订立的中文名为“中华世界和平促进会”;葡文名为“Associao de Promoo da Paz do Mundo Chinês”;英文名为“Chinese World Peac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为不牟利社团,无存立期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与注册,会址设于澳门新口岸伦敦街珠光大厦地下“AC”铺。
第三条 本会之宗旨,爱我中华,爱国,爱民,慈善,救济为根本。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合作和联系。加强与本地,本国及邻近认识的重要性,从而推动社会发展,为达到世界和平是本会最终目标。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凡在澳门或世界各地愿促进世界和平之人士,愿意遵守本会会章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参与讨论及表决会务;
二、协助及参与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三、介绍新会员入会;
四、对会内各职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会章、履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努力达成本会宗旨和树立本会声誉;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之申请人,经理事会通过批准后发出会员证方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清缴欠交本会的款项。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损害本会声誉之行为者,得由理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书面劝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机关
第十条 本会的内部组织由以下机关组成: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及
三、监事会。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一、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享有全权之正式会员组成。
二、会员大会设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书长一名。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均首先由竞选人递交本会候选人参选表,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提名候选人名单,并经由会员大会选举投票选出。
四、主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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