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章程指导》
相关公布《上市企业章程指导》通知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适应上市企业规范运作实际需要,依据《中国企业法》、《国务院相关原有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依据〈企业法〉进行规范通知》(国发〔1995〕17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相关落实国务院相关原有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依据〈企业法〉进行规范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订了《上市企业章程指导》(以下简称《章程指导》),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企业章程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导》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中,以“〖 〗”标示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上市企业(以下简称“上市企业”),应该根据《章程指导》注释部分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导》正文部分要求和要求,在其企业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导》正文部分所包含内容。
上市企业能够依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要求《章程指导》包含内容以外、适合本企业实际需要其它内容,也能够在不改变《章程指导》正文部分内容含义前提下,对《章程指导》要求内容做文字和次序调整或变动。上市企业依据需要,对《章程指导》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应该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它相关报批事项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无正当理由私自修改或删除《章程指导》所要求必备内容,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该上市企业相关报批事项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其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草案)内容,应该根据《章程指导》及本通知要求起草或修订。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企业,应该继续实施《到境外上市企业章程必备条款》要求,免于实施本通知要求。
《章程指导》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以前已经取得同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企业企业章程,没有载明《章程指导》内容,相关企业应该在本通知发出后第一次股东年会上,对其企业章程作出对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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