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责任追究办法
一、总要求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力度,明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会议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县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学校各负其责,依靠教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作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校委会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要坚持从严治校,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责任内容
第五条:学校党支部、校委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校党支部、校委会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学校党支部、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制止腐败和行业不正之风。
(三)组织党支部、校委会成员学习中纪委七次会议和自治区纪委二次全会、自治州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焉耆县党员干部廉政手册》,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党员、廉洁从政,廉洁执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上级党委关于提拔任用干部和教师资格、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严禁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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