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2021年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新版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131号)、《相关深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相关问题通知》(建房[20XX]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照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标准。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镇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共同制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区县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具体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商业银行应该根据监管要求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五条 本措施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根据商品房预售协议约定支付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和其它形式全部购房款。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该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实施关键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该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以下事项:
1、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2、项目用款计划;
3、选定监管银行,并提交和银行签署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4、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5、包含其它情况。
取得预售许可后,上述事项应该在售楼场所公告。
第八条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应依据项目所需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费用确定。其中,住宅项目应包含《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时交付使用管理暂行措施》(京建法[20XX]99号,以下简称《同时交用措施》)要求住宅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达成同时交付使用条件所需建设费用。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依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根据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完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成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等四个步骤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用款额度。
完成初始登记并达成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节点前,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5%。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确定项目标监管银行。依据《同时交用措施》进行分期建设,每一期内项目,只能委托一家监管银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标准,在监管银行设置专用账户,并和监管银行签署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由市住房城镇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标准上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区县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预售许可时,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参考本区县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和该项目标交付使用条件等核定需关键监管项

2021年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新版细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读书百遍
  • 文件大小45 KB
  • 时间2020-11-09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