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 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 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 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 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 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 ; 是否在
包装上显着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 ( 固形物 ) 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
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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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 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 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 在购进食品时, 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 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
检验 ( 检疫 ) 证明 ;
销售票据 ;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
强制性认证证书 ( 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
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报关单、注册证。
第四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 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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