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若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平,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永幌,张秀悦,张秀财,张秀明,
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特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仅仅是豫PP5288和豫P9678挂的挂靠车主,不是实际车主。简国卫是车辆的出资购买人,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实际车主,简国卫在河南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车后,为了经营旅客运输,挂靠在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签订了挂靠协议,该协议第七条也约定了简国卫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简国卫自行负责,与答辩人无关。简国卫与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之间是一种挂靠与被挂靠的法律关系。简国卫作为实际车主应当承担本案的补充追偿责任。因简国卫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应当追加简国卫的法定继承人为本案的当事人被告。
二、答辩人周口凯翔公司既不是挂靠车辆运行支配人,又不是该车的运行利益人,依据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实际车主简国卫与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后,依照协议的规定,简国卫做为购买车辆的实际出资人(挂靠人)独自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
支配、收益和处分权,作为登记名义人的被挂靠单位周口凯翔有限公司不是车辆的所有人,既不能从车辆运行中获得任何利益,也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营运,因而对挂靠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监督管理义务,答辩人虽然是挂靠车辆的名义车主,但车辆的行驶和运营却是在挂靠人简国卫的控制之下,被挂靠的答辩人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规定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车辆作为动产,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应按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以转移占有为交付,自交付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故作为实际出资人购买车辆的挂靠者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挂靠单位仅是登记的名义车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真正车主。本案中简国卫是出资人,是真正意义上的车主,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因此,简国卫才是本案的赔偿责任人。答辩人不应承担被告简琪琪应该赔偿部分的连带责任,简琪琪的补偿部分连带责任应由简国卫的法定继承人承担。
三、被答辩人作为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该部分也不应由挂靠车主承担责任。被答辩人要求的尸体冷冻费依法已包含在丧葬费用里,不应再重复要求,老人抚养费应提供无生活自理能力的证明,同时七个之女应该分担,而不是起诉的五分之一。
综上,答辩人不是挂靠车辆的运行支配人,又不是该车的运行利益人,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简国卫作为真正意义上的车主,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列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连带补偿责任,而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责任。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0日
被告周口凯翔公司案件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接手本案被告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亚平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福建交通事故肇事答辩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