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苗圃经营管理办法
***县国有***苗圃经营管理办法
一、 国有苗圃是县届事业单位,行政上接受县林业局的领导,业务上接受 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二、 按照《国有林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苗圃应坚持“自主经营,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
三、 以“管理国有苗圃,促进林业发展”为宗旨,生产培育优质良种壮苗, 满足社会造林绿化的需要。
四、 国有苗圃以编制国有苗圃规划计划,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护林防炎,
林木良种德育与新技术推广,苗圃职工培训管理,林木种苗调剂和林业住处服务 为主要业务,开展多种经营。
五、 土地经营管理:苗圃土地届于林地,归国家所有,不经省林业局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在满足国家林业项目和苗圃生产自身用地的情况下, 部分土地向社会招标租赁,以弥补苗圃生广资金的短缺。
六、 生产经营管理:以培育园林绿化良种苗木为主,实行“统一经营,岗 位承包,联产计酬,工效挂钩”的办法,生产达成一定效益程度,按照国家核定 的从业人员工资基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七、 人事管理:原则上服从县林业局人事安排,苗圃有人事管理权,在生 产达成一定规模,产生一定经营效益,能够承受一定财力的情况下,苗圃可适当 安排县林业系统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接收具备园林苗圃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的
大中专毕业生,今后一律不再接受退伍兵和临时工。凡县林业局在档管理的人员, 苗圃予以缴纳养老保险金,发放退休金,其他打工人员不与苗圃发生任何劳动关 系,十一天,发一天的小工费。
八、 物资管理:苗圃生产必用的工具,办公用品,实行统一购置,专人管 理,一律不外借。
九、 水电管理:节约用电,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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