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零星贩毒犯罪相关问题探讨
打击零星贩毒犯罪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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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注意的问题
(一)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单一
零星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迅速隐蔽,
知悉案情的人少,也难以查获交易时的毒品,易形成孤证。被告人对
其贩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数量等最为清楚,但其对贩毒事实
往往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存在着较大的虚假性 ;多数被告人作案次
数多,时间长,易有反复性,经常出现多次供述前后不一致,甚至自
相矛盾的现象,致证据不稳定 ;被告人为逃避罪责,在庭审中翻供的
情也况时有发生,其供述真伪难辩,且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难以作
为定案的证据。
在对被告人讯问时,应注意讯问以下问题:
1、对是否知道是毒品,是何种毒品问细致。许多被告人在
供述中都没有准确的说清毒品的名字,一般说的是马堵、四号、麻黄
素等通俗叫法,但也有一些用 “仔仔 ”或者 “药”等不能认定是否是毒品
的称呼。在许多笔录中,都是直接打个括号,注明是毒品或毒品名,
无法认定到底是公安机关做的解释还是被告人的补充说明。对于零
贩,在没有查获毒品的情况下, 被告人自己供述是何种毒品十分关键。
2、如何分装、包装情况、贩卖的价格等问细致。零星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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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侦查实验是确定贩卖数量的重要依据,根据刑诉法的要求,侦查
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 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
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问
清是用什么容器来称量的, 是用什么来进行包装的, 一包要卖多少钱,
买来的藿香正气水瓶一小瓶能够分装几包等,再据此进行侦查实验,
其结论也更准确。
3、由被告人确认其供述。对于被告人开始不做真实供述,
之后又讲实话的, 应询问其以哪一份供述的事实为准, 及为什么之前
的供述不实并在笔录中予以记录, 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时认定其供述的
真实性也有一定帮助。
4、有共同犯罪被告人的,注意对口供的收集、映证、辩疑、
深查,避免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犯罪事实更加无法认定。
(二)对证人证言收集需进一步加强
在零星贩毒案件的审理中, 对于零星贩卖数量的认定, 主要是依靠被告人供述及购买者证言相印证, 如果二者对贩卖的时间、 地点和价格 (或数量 )的陈述一致,则可以据此确定该起贩卖事实存在。
在审理中,有的案件只向部分证人取证, 有的则只对证人做过一次询问,且证人陈述的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常常叙述不清或不能与被告人的供述一一对应。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 由于时间长远或一些证人不知去向等原因, 也无法对证言进行补充。 导致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在对证人证言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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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有多位证人的,应对每一位证人取证,并将笔录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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