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 xxxxx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xxxxxxxxxxxxxxx ,
法定代表人: xxxx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 。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 xxxxx 局,住所地:北京市 xxxxxx1 号,、
法定代表人: xxxxx ,职务:局长。
第三人:xxxx ,男,汉族,1959 年 5 月 4 日出生,住 xxxxxxxxxxxx ,
xxx 之父。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依法撤销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 8 月 5 日做出的“京昌人社工伤认( 2210T0318923)号”《认
定工伤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 xxx 因工伤认定纠纷,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 8 月 5 日做出的“京昌人社工伤认
2210T03189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书的事实采信有偏差, 第三人所遭受的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具体理由如下:
被告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完全错误的。认定劳动关系的工伤, 其证据要有劳动合同、 劳动事实和领取劳动报酬的原始依据。 而本案第三人一没有劳动合同: 二没有工作的打卡考勤记录;三没有在原告领取劳动报酬的任何证据。 仅凭案发后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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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依据。
被告的劳动工伤认定,是混淆了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的概念,在民事关系上的判断错误,导致工伤认定的错误。
虽然在原告处工作, 但原告与 xx 不能构成劳务关系, xxx 的所有劳动报酬都由 xxx 特卫保安服务公司进行发放, 并接受 xxx 特卫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 这也能够证明原告与闫亮之间仅为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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