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验收标准
(一)我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类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三)我方提供给货物是生产厂家原造的, 全新的,并完全符合客户各项使用目的或在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要。
(四)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 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 对货物有异议,客户有权当场拒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我方负
责按照客户的要求采取补足、 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 客户有权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 参加验收的成员在验收书上签字,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客户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 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 (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客户也可以在收到货物后 15 日内向我方提出书面异议, 经双方核实确属我方责任的,客户有权退货。
(五)我方出具货物的合格证书、 出厂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加盖我方公章),我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客户有权拒收。
(六)客户有权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复检。 货物质量不符合技术质量标准的, 客户有权退货。 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 由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产品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由客户支付,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我方承担。
(七)到货验收合格后,我方将货物、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及保修文件、 其他配套物品和资料等全部交付给客户, 由我方送货人员与客户收货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双方签字确认之日即为该批货物交付之日。 验收不合格,客户拒收或退货的, 我方负责退换货并承担增加的费用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八)货物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 ,并由双方和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警采中心” )共同盖章后方可生效。
(九)货物如需安装的, 由我方负责在货物交付之日起日内完成安装、 调试工作,安装、调试完成后,我方申请客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客户收货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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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 我方负责在日内进行修复并重新提交验收, 如验收仍
不合格的,客户有权退货。
(十)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中,因我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
任由我方承担。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合同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 (含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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