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11号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业经2002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2002年10月21日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 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 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
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 、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 商品房的位
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 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 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 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 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
(五) 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预售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及红线图;(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六)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有关材料和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证明;
(七) 商品房预售方案;(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申请及有关证件、材料后,应 当现场勘验。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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