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V. “STARGOLD TRADER”
消防安全操作手册
FIRE-FIGHTING SAFETY OPERATIONAL BOOKLETS
(参考样本)
(按SOLAS条约20XX修正案第Ⅱ—2章E部分要求编写)
(Prepar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t E of ChapterⅡ—2 of the SOLAS 1974,as amended 20XX’)
目录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船舶装运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操作须知
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运输管理须知
船舶明火作业须知
燃油加装管理须知
涂装作业须知
机炉舱守则
锅炉操作要求
火灾应急须知
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
危险品货物装运及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厨房防火安全
电器防火安全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防火安全操作手册
本部分为符合条约要求,体系文件中相关安全防火方面要求汇编,和本船要求。
一、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方针、责任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实施“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
船舶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方面责任;大副、轮机长、事务长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和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升船员安全防范意识。
监督
船舶消防安全接收公安消防和港务监督监督检验;接收企业消防监督员、海务监督员、机务监督员、劳动安全监督员监督检验。
对检验发觉各类隐患,必需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难,要采取安全防范方法,并报船舶管理处,由船舶管理处负责帮助船舶消除隐患。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条约》及其修正案和中国船舶检验局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验。
船舶应每个月按“船舶防火定时检验表”(见附录1)要求项目定时进行防火检验,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时检验表”并署名负责。检验出问题应立即纠正,船方无法自行处理,应立即汇报船舶管理处落实处理。检验表一式二份,一份报海监处,一份留船立案。
船舶应每七天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时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验。
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验,每个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验,并挂牌。
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需保持通畅,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自闭式防火门必需保持使用状态,严禁人为行为将其敞开并固定。
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标志显著。
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面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楚,船长、驾驶员均能熟练操作。
火灾预防
日常防火
落实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和港口颁发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要求。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验巡视制度,制订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最少按路线巡视检验一次,检验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严禁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吸烟;严禁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需放在注水烟缸里,严禁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置显著禁烟标志。
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面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需有盖,垃圾立即清除,以防自燃。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它场所。
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随手关灯;严禁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严禁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船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玩弄救生信号。
提升警惕,加强防范,发觉火险隐患,立即汇报;发觉违章行为,人人有责阻止。
电器防火
电机员为船舶安全用电管理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电气设备隐患有责立即消除,不能自行处理应向轮机长、船长、船舶管理处汇报,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安全防范,确保船舶安全。
按工作需要,电水壶、电暖瓶仅限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事务长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限自动恒温型)
严禁船员携带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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