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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指导 培训工作,根据《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5 号)的精神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京人社职介发
[2009]136号)的要求,结合本区职业指导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对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求职期间开 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可以享受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20元。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纳入财政预 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职业指 导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街道、乡镇社保所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和网 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职业指导培训的组织、开展和实施,并 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及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 工作。
第四条 街道、乡镇对本区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指导培训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对确需进 行一对一具体指导的,可采用一对一指导的培训方式。
第五条 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设施及指导老 师。职业指导培训内容包括就业形势、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择业技 巧、择业观念等。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由具备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 人员担任,或是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推荐具有一定政策水 平及指导能力的人员,经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后方可担任。职业 指导培训老师须必须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备案 登记。职业指导培训时间每次不得少于
2 小时。
第六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前,须要求参培 人员认真填写《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表一、表二)。采 用集中办班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要 将《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 系统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采用一对一指导 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每月 5 日前将上月的《北京市职业指导培 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职业指导 培训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职业指导机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表三);
(二)《北京市职业指导机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花名册》(表 四);
(三)《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复印件。
第八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于次季度第一个月 7 日前,向区职业 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街
道、乡镇社保所上报的职业指导补贴申请材料,结合职业指导子系统 进行审核。如审核未通过,将告知原因并整体退回上报材料,相关社 保所需将退回材料按要求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审核无误后,统一汇 总,由专人负责进行网上资料的申报,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 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 报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审核未通过,区职业介 绍服务中心需将退回材料按要求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
审核通过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区职业指导培训情 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期无 异议的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指导培训补 贴;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终止此次补贴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区职业 介绍服务中心需查明情况并做出说明,相关社保所需提交书面说明材 料。
第十条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建立监督 检查机制;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社保 所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做好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工作有 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归档长期保存,随时备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的,按补贴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情节严重 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09年10 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09年4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已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街道、乡镇社保所, 可以按照本细则申请补贴。
(人员类型: )
职业指导机构名称:
指导日期:年 月曰
职业指导班名称: 指导老师: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另y
户籍所在街道、乡镇
联系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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