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某市某贸易企业等11家企业共同提议设置某某服装……要求这11家企业负担偿付货款责任。问:法院应该怎样处理?
答:(1)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因为被告错误。丝绸厂应以服装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依据企业法要求,企业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负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二)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大发汽车配件….问:,能否和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门市部?并将门市部货卖给大发企业??
答:(1)不能,因为违反竞业严禁义务和交易严禁义务。
(2)协议有效。因为对甲代表企业权力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善意第三人。但甲所以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话,企业可内部追究甲责任。
(三)某市经营海鲜产品个体户李某,为扩大经营规模,联协议行业个体户60余人….. 未予同意。问:工商管理部门为何不一样意该企业成立
答:(1)拟成立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人数为60人,超出了法定人数上限。(3分)(2)其注册资本由股东口头认缴,显然不符正当律要求。企业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它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3)企业名称不符正当律要求。拟成立企业非全国性企业,不能冠以“中华”字样,企业法律性质“有限责任企业”在名称中应标明。
1、A有限责任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置。甲为企业董事长,乙为企业董事,丙为企业董事兼总经理,丁为企业监事。5月丁发觉企业发生重大亏损,于是向企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问:(1)假如企业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会议,该会议怎样召集?
(2)假如企业董事长甲不召集或不能召集,该会议该由谁主持?
答:,由监事丁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2、某有限责任企业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完全独立新企业,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签订了分立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直接宣告新设两个企业开始以独立法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问:上述企业分立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
答:(1)依据《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要求外,由企业章程要求。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本案中有限责任企业分立决议不应由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尤其决议作出。(2)未推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企业分立,其财产作对应分割。企业分立,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应该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企业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企业负担连带责任。不过,企业在分立前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3)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条企业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解散,应该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设置新企业,应该依法办理企业设置登记。本案未推行登记手续。原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企业应办理设置登记。
3、王某是新世界娱乐股份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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