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号
贷款合同
甲 方(贷款贷出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乙 方(贷款贷入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 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贷款。 双方根据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本合同:指编号为 《贷款合同》及对该合同所做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本贷款:指甲方将自有资金发放给乙方所形成的贷款。
3•贷款贷出账户:指甲方在 银行 支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
存放贷款贷出本金,向乙方发放贷款,从乙方收回贷款本息。
开户名称: 账号:
4•贷款贷入帐户:指乙方在 银行 支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接
收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贷款。
开户名称: 账号:
5•工作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以外的贷款贷出账户开户银行的工作日。
贷款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
•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贷款用途: 。
4•若实际发放的划款凭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金额、起息日、到期日和期限等要素与上 述条款规定不一致,则应以划款凭证上的记录为准。
贷款担保
1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第 _种担保方式:
,即无任何担保措施
:
上述担保由甲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下列编号的担保合同:
(1) (2)
(3) (4)
当贷款既有实物担保又有保证人担保, 且乙方出现没有按期履行支付本息的情形时, 甲方有权选择请求任一担保人先承担担保责任。 乙方应自行保证且促使提供实物担保的第三
人和/或保证人在各自签署的担保合同中承诺放弃向甲方抗辩的权利。
3•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 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 或者作为本合同项
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乙方该项目正在建设,已取得销售许
可证,尚没销售的在建房屋建筑物, 不含不能用于抵押的地下室等。 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实
际支出=乙方该项目实际投资支出 *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折算的完工建筑面积 /所有可售的在
建工程折算的完工建筑面积。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预计销售额 =乙方该项目以向物价部门报
备的价格为基础的预计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价 *该在建工程建筑面积。抵押率为 50%-70%
乙方该项目由于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陆续销售, 导致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逐步减少, 以致(用
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实际支出 *60%+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预计销售额 *40%) *70%<=甲方对乙方
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 +甲方对乙方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余额,则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支付 应付未付贷款利息, 或向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本金, 或向甲方增加抵押物,从而满足 (用于抵
押的在建工程实际支出*60%+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预计销售额 *40%)*50%>=甲方对乙方尚未 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甲方对乙方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余额。
5•乙方以乙方在建工程向甲方抵押,在完成抵押登记后满二十日,乙方未收到甲方汇 过来的贷款,则视为甲方即时自动撤消相应抵押。
6•乙方以乙方在建工程向甲方抵押,当( (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实际支出 *60%+用于抵
押的在建工程预计销售额 *40%) *45%>=甲方对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 +甲方对乙方应
收未收的贷款利息余额)之时,乙方可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应即时撤消部分抵押, 以满足((用
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实际支出 *60%+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预计销售额 *40%) *50%>=甲方对乙方
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 +甲方对乙方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余额) )条件。乙方向甲方书面提
出甲方应即时撤消部分抵押之日起满二十日, 甲方未能向办理抵押登记的政府管理部门发出
撤消部分抵押的书面同意文件,则视为甲方即时同意撤消部分抵押,以满足( (用于抵押的
在建工程实际支出*60%+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预计销售额 *40%) *50%>=甲方对乙方尚未收回 的贷款本金余额+甲方对乙方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余额) )条件。
7•乙方向区住建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区住建部门需要甲方部分或全部撤销抵
押,与此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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