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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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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已于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十二个月八月九日
法释〔〕18号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
《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
(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经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国婚姻法》、《中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相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要求以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该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通知其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需证据给予证实,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判定,人民法院能够推定请求确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定亲子关系,并提供必需证据给予证实,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判定,人民法院能够推定请求确定亲子关系一方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推行抚养儿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儿女请求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一样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全部房产赠和另一方,赠和方在赠和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和,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推行,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协议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要求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儿女购置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儿女名下,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要求,视为只对自己儿女一方赠和,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置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儿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其它有监护资格人能够依据尤其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私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要求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署不动产买卖协议,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要求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能够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还未归还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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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