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相关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组成通知
(京价(房)字〔〕018号)
本组成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用于居住商品房建设项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组成是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制订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审核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组成除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要求外,实施本要求。
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该缴纳其它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组成。
(一)开发成本费用。
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赔偿费用。
可列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项目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定费,土地赔偿费,地上物赔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赔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统筹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设施赔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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