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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驻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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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驻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镇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小城镇规划建 设管理,改善小城镇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中心镇良好形象,保持镇容 镇貌的整洁卫生,为创建和谐平安社会奠定基础,结合我镇实际,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 合开发,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和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公共场所,必须符合镇政 府统一的小城镇建设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凡是在田桥镇规划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的所有新建、 扩建、改
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 并按下列程序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程序如下:
(一) 建设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委会审 查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报镇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 镇建委根据书面申请,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证,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审批。
(三) 交纳建筑保证金,交纳标准为 1000元/间(按照地面一层房 间数计算),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
(四)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配套费,地面一层按建筑面积 60元/平方米交纳。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车辆不得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建筑材料严禁堆放 在柏油路面上。
(二)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 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三) 规划建设的门面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面 积。
(四) 规划建设的建筑物的基础面不得超过左右两侧的建筑物。
(五) 规划建设的建筑物以左右两侧建筑物为排面,屋檐或前出部 分不得超过左右排面。
(六) 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人行道,确需占用人行道的必须做出相 应的防护,施工完成后必须恢复原貌。
第七条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内容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 规定执行,本办法白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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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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