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安全红线安全红 ”管理规定
根据《潞安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 安全工作执行力,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山中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 展,我矿对文件进行了认真贯彻学习, 根据文件要求,对“安全红线”作如下 规定:
1、 出现下列情况,对安全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安 全职责不活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严重不到位的 ;未按国家、集团等有关规
定认真监督安全计划和各项措施的实施, 致使出现安全事故的;未认真贯彻执行 三大规程及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 在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抢救 及追查、分析、处理工作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其它认为需要 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2、 出现下列情况,对生产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煤矿
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从
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 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被上级部门 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 ;生产业务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主要 生产队未任命技术员组织生产的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 “双风机双电
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仍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 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 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瓦斯超限断电最大值
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
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 组织生产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超能力、超 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
超过规定人数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3、 出现下列情况,对机电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担任
主副井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 ;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 “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 统;瓦斯超限断电最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连续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 高浓度瓦斯超限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 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使 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工艺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 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39职或留用察
看的情况的。
4、 出现下列情况,对通风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采掘
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分管业务范 围内发生死亡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通 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安全员、瓦检员、 爆破员未 本矿实行统一管理的;矿井通风系统部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 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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