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 [2010]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 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 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 10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 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 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 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 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 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 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 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I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 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 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管理经费, 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 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 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 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 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 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 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 行职责。
第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 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 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 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 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 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 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 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 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 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 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 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 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 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 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 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 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 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 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 应具备两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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