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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法医鉴定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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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医鉴定程序、制度、伤残标准
法医鉴定程序
1、 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 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 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 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
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 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
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 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
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 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 进行人身检查。
6、 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 (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 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 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 (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 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办理期限
自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 调解终结前。需要到医疗终结才能鉴定的则到
医疗终结后鉴定,若不能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
法医鉴定制度
(一) 程序公开
1、 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 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
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 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 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
构鉴定。
4、 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 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
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 不
得拒绝。
6、 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 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 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二) 鉴定公开
1、 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 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 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
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 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 院病历记录、依据的 法律法规。
4、 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 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 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 〈〈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
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 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
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 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 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 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а)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
4)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 2级;
5)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б)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
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8)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
9) 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
10) 小肠切除90%以上;
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 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定之 伤残鉴定: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b)二级
1) 重度智能减退;
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 < 8%或半径< 5° );
4) 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 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7)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级;
9) 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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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