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员、工亡职员亲属依法应该享受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员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山东地域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工伤职员符合要求诊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费用(含工伤复发诊疗费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苏州地域还要符合《苏州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部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不是必需到签有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诊疗。
4、赔偿主体: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要求支付;单位未按要求参与工伤保险,由单位支付。
5、公式 :工伤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诊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5、赔偿主体:用人单位
6、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员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员因公出差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疗证实,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员到统筹地域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赔偿主体:用人单位
5、公式:交通食宿补助费=交通费(职员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住宿费(职员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伙食费(职员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四)康复诊疗费(通常也归类于医疗费中)
1、标准:诊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符合《青岛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措施》要求。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要求,康复诊疗需经办机构组织教授评定。
4、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根据《青岛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4、赔偿主体: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 停工留薪工资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
、要求: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能够合适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诊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依据医疗机构诊疗证实和各地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要求。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由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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