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旅游管理规定
东莞市旅游管理规定
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
《东莞市旅游管理规定》已由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于2003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9日
东莞市旅游管理规定
(2003年5月28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 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 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彳来、 接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休闲等服务 的行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旅游经营者、 旅游者以及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旅游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主管 部门),负责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旅游业的整体形象宣传、 重大促销活动和大型旅游活动,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与旅游主管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 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政府主导型旅游业发展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成立相应机构,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 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旅游产业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旅游 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线路
规划、旅游产品宣传和推介、旅游客源开拓等问题,促进旅游业发展。
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旅游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保护旅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 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 服务质量。
第九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必须 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
第十条 各类旅行社、饭店(洒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旅游餐 饮及购物场所等旅游经营单位应当积极设立文明示范窗口。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 业所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二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编制旅游资源 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指导旅游景区(点)、饭店(洒店)、游乐场(园)、 大型游船、旅游索道等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涉及环境、文化文物保护、华侨民族宗教事务、 海洋、农业、森林、水资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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