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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辽宁盗窃案.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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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辽宁盗窃案
付辽宁盗窃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海法刑初字第34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辽宁,男,1988年8月13 日出生于陕西省宜川县,汉族,初中文化, 北京市海淀区禾谷园连锁公司配送中心务 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宜川县云岩镇曲 洲村87号;因涉嫌盗窃,于20XX年7月10 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 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 字[20XX]第2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辽 宁犯盗窃罪,于20XX年11月9日向本院提 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 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辽宁 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XX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付辽宁在 本市海淀区禾谷园连锁公司配送中心 9号宿 舍内,采用钥匙捅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 宇君放在柜子中的夏新
M630型手机一部,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9元。20XX年7月10 日被告人付辽宁被抓获。 赃物现已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辽宁在开庭审理过程 中并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害人李宇君 的陈述、证人陈建磊、任云刚的证言、赃物 照片、书证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起 赃经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工作说 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辽宁采用秘密窃取的 方法,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 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付辽宁 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赃物 已起获发还,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 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辽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 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王丽娟
:00六年
“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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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