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刑事上诉状-故点伤害
刑事上诉状故意伤害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 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 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住**市**乡*** 村中心街57号。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不服201X年x月x日收到的XX市中级人民法 院(20xx)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X)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并予以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 XXX犯故意杀人罪,届于客观归罪。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细分有三个理由, 一是持致人性命的匕首, 二是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三是事后对被害人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基于三个 理由原审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现做具体分析:
首先,使用致人性命的匕首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常理,刀枪等利器具有 较大杀伤力,可以认定为致命工具,棍棒石头杀伤力要小的多可以认定为非致命 工具。但在实践中,使用刀枪并不一定是故意杀人,使用棍棒石头也不一定只是 故意伤害。司法实践中,使用棍棒石头甚至赤手空拳进行杀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至于本案,上诉人的匕首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法庭上上诉人供述其匕首 总长十几公分,是从裤兜里掏出的,届于普通的小型刀具并非致命刀具 ;二是上
诉人自己的握刀的拇指受伤流血, 这说明上诉人的手握住了部分刀刃, 这就更加 缩短了刀具的使用长度从而大大降低了杀伤力。 因此,以使用工具是否致命作为 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没有道理的, 同时本案中,所使用的刀具也并非危 险程度很高。
其次,朝要害部位捅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将对要害部位进行打击作为是否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同样会导致客观归罪,与刑法理论相违背。从主观意图上 说,故意伤害也可能会打击要害部位, 故意杀人也可以打击四肢进行折磨。 从客 观结果上,对要害部位的打击可能不会死亡;而对非要害部位的打击也可以因延 误救治、失血过多等原因死亡。
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是被被害人用右臂夹着脖子,上诉人只是 想摆脱被害人而采取了不当行为并不是刻意选择捅刺的部位。 从后果上来看,法
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被害人是大量失血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并心包填塞而 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并非上诉人使用刀具直接造成的。 原审法院以死
亡的后果去直接推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 意伤害都有可能采取救助措施也都有可能不采取救助措施。 大部分情况下,对伤
害的后果是行为人所希望,行为人不会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不能因此就认定为故 意杀人。而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可能会实施救助并阻止了死 亡后果的发生,这种情形只能认定故意杀人中止, 不能因此认定为故意伤害。因 此将实施救助作为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意见,更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言。
就本案而言,一是上诉人挣脱被害人束缚后并没有继续进行捅刺, 没有积极
追求更严重的伤害后果。二是上诉人捅刺后,被害人没有涌出大量鲜血让上诉人
看到,被害人没有倒地甚至走路都正常
上诉人的辩护人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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