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依据我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承租甲方拥有产权的铺面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产权的,位于 的铺面出租给乙方,该铺面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铺面的房屋产权证号为: 。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商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铺面租赁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共计3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铺面。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铺面租赁合同。
3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铺面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四条 租金
1租金标准为:***元/㎡/月,每月租金总计为:***元(大写:)。该房屋租金自第二年(即2013年9月1日)起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自第三年(即2014年9月1日)起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
2租金按季度支付,乙方须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向甲方缴纳下一季度的租金,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
3第一个季度的租金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
2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
第六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铺面有关的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1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经营期间应乙方所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2铺面租赁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1交付:甲方应于2012年8月30日将该铺面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铺面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移交铺面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2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3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回收,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乙方放弃回收归甲方所有。
4返还后对于该铺面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八条 铺面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铺面及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2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另乙方对该铺面进行装修、改善和增设他物须经甲方同意,且乙方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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