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国际法打赢了中美贸易战
今年9月,美国政府通过了 “轮胎特保案”,引发中美贸易的信任危机。 对于中方来讲,打赢中美贸易战,确保中国经济利益。就要利用好国际法武器,在 合理、合法的程序下伸张正义。
一、“轮胎特保案”的国际法依据及其本质
20XX年我国刚迈入wto时。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wto给出的中国人会协 议中有一项条件,使得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始终有所顾忌。它便是“特别保障措 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法律性文 件中均有规定,是wto成员对新加入成员施加的一种过渡性约束措施。根据两项 协定中的相关条款,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的12年内,wto成员可以对原产于中 国的进口产品采取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的特别保障措施。
特别保障措施比一般的wto反倾销条款运用起来门槛要低。因为。实施 反倾销措施要求进口国举证进口产品对市场造成实质伤害 ,并且此伤害直接是由
于出口国出口产品价格低于同类竞争国造成的,一般来说,反倾销举证难度较高, 历时较长,并且出口国有听证申辩的权利。而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标准相对较低, 以本次“轮胎特保案”为例,美国行业或工会只需向美国政府机构递交申诉 ,并 由美国政府单方面作出这些进口轮胎对美国国内轮胎相关产业造成或者威胁造 成市场扰乱的判决即可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一般而言,特别保障条例针对的可能 是对外贸易具有攻击性的国家;但它更多的是针对新加入时被定性为非市场经济 的国家。
在美国,贸易法案第421款是wto特保措施的本土化,它被称为“针对中 国的特别保护条款”,其中规定只要从中国进口产品导致或可能导致生产类似产 品或直接与之竞争的产品的国内厂家的市场扰乱。 就可以采取加征关税或限制进
口。这样一来,美国政府的举证责任很轻,不需要一些“骇人听闻”的数据就可以 任意制裁某件来自中国的产品。
分析特别保障措施条款我们可以得知,这项措施具有相当大的历史局限 性。首先,它具有明显的单向性和歧视性。一般的保障措施只针对公平贸易条件 下所有国家的同类进口产品,必须无歧视地对所有的成员方都同样适用 ,而特保 措施均为wto其他成员方针对中国的产品单向援引实施的限制措施。其次 ,它实 施的条件具有模糊性和低标准。特保措施中的一些涉及实施条件的关键概念 ,如
“市场扰乱”、“重大贸易转移”、“重要原因”、“实质损害”由于缺乏严格 的界定,隐藏着大量可以质疑的模糊空间,从而导致实践操作上的任意性。事实上, 美国、欧盟等
wto其他成员方都更倾向于对这些概念所涉及的一大片灰色地带自 由地加以解释。最后,针对不合理的保障措施的补救手段充分,而针对特别保障措 施的补救手段受限,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如果中国认为美国所采取的保 障措施不合理,可以在经过一定程序后,及时中止实施在该项下中国对美国的实 质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而在特别保障措施约束下。如果中国要采取同样的补 救手段,须待到(如果进口产品相对增加)特别保障措施实施2年后,或者待到(如 果进口产品绝对增加)特别保障措施实施3年后。
二、“轮胎特保案”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
与以往贸易保护争端的涉案广品 劳动密集型广品相区别 ,在本次案
例中,轮胎作为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正在成为新一轮受害者。这说明 ,
继劳动密集型产品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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