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河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渭河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绿地湿
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渭河咸阳段的湿地公园规划、保护、
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在湿地公园及周边毗邻地区从事与湿地保护、 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应当遵
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湿地公园保护应当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
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 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 市人民政府设立渭河湿地公园保护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 根据湿地公园永续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要,参与湿地公园相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工作;
(三) 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管委会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日 常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批准后 执行;
(二) 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 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四) 沿渭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
的规定,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费投入】 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及公园管理机构运行的经费应当列入市人
民政府和有关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占或者挪用。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多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并统一使用湿地保护经费。公 园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援助与捐赠, 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
管理。
第七条【宣传责任】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与支持单位
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 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 湿地公园的保护
并有
第八条【公民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
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建设规划】 湿地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保护缓冲区)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
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条【规划责任】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相关产业规划应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 体现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总体目标和基本
原则。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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