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申报标准
一、 在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内,区域环境噪声平均
声级达到环境噪声一类标准(昼间低于 55分贝、夜间低于
45分贝)。
二、 小区面积大于2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大于20000 平方米、居住户数大于 300户三个条件之一的。
三、 公安部门认定的安全封闭小区。
四、 小区绿化率或硕化率达到 35%。
五、 小区已实行垃圾袋装,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 符合环保部“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的要求。
环保部“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
一、 基本条件
1、 在已经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内。
2、 小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噪声环境质虽
一类标准,即昼间低于 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
3、 小区规模原则上为建筑面积达到 5万平方米以上。
二、 管理技术指标
1、 小区设立专人负责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并维持安 静环境。
2、 变、配电设施应与居民楼分离设置,楼内其它公用 设施(电梯、水泵等)采取低噪声或减震减噪措施,不对居 民休息产生不利影响。
3、 产生噪声的各类服务业(饮食、娱乐)噪声污染源 排放优于相应的排放标准。
4、 小区居民装修工程需审批,并控制作业时间,没有 扰民装修。
5、 居民在室内播放音乐和演奏乐器适当控制音虽。
6、 小区各类群众体育娱乐活动不影响邻里居民,适当 控制播放音虽。小区内禁止设置高音喇叭。
7、 小区内设立机动车禁鸣标志;禁止农用运输车进入 小区;夜间摩托车进出小区应熄火推行。有专用停车场和规 范的停车位;机动车防盗装置不应扰民。
8、 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有措施防止饲养宠物产生噪声。
三、 其他指标
小区内绿化率、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应符合建设部门 的优良小区标准。
四、 保证措施和居民满意度
安静居住小区应建章立制,公示小区居民,共同遵守。 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居民监督和投诉,对产生影响他人的噪 声污染现象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居民对小区环境质虽的满意率不低于 95%,噪声扰民能
依法解决,结案率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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