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
安全生产观的发展
旧的安全生产观
新的安全生产观
疾病
特殊的疾病
法定职业病
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具有一定的范围,通常
指政府主管部门(卫生部)明文规定的法定
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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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病状况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
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接触粉尘、毒物、噪声
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入以上
截至2006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562例,
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16,441,死亡
146,195例,现患470,247例;近15年平均每
年新发尘肺病人近1万例。
>91至06年累计发生中毒38,412例,其中:急
性中毒21,482例,慢性中毒16,930例;其他
职业病21,708例
法定职业病三要素
是患病主体须是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
的劳动者。
二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三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
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怎样理解法定职业病?
、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
动者
;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
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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