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资金的合理投入和使用,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 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减少作业人员伤亡,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 工程费用定额》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 "中措施费所含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 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由招标方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方) 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一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或承包方)应结合工程实际及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工程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 单独报价,报
价按附件二的费率计价。对于附件二费率区间的取值:
(一) 建筑(土建)工程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 1万平方米的工程取高值, 1万〜3万(含1万,3万)平方米的工
程取中间值,大于 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值不得低于最低值。
(二) 其余工程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 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
投标竞价。
第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并载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列出安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以及费用的预付方式、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施工 合同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和支付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
内的,预付额不得低于总额的 5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预付额不得低于总额
的30%。预付款以外的款项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总承包方统一管理并按分包合同的 约定及时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方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 经总承包方批准后提取所
需费用。分包合同应列出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未提交的,视同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 务管理中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收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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