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正当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和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依据《中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相关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和使用人含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使用
第一条 业主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据《中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相关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享受对应权利,推行对应义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在本物业内未转让保留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用房、地下车库、及其和之相配套设施设备等)为建设单位全部并由建设单位决定其使用方法或进行处分。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及使用人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根据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利益等标准,正确处理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使用标准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相关要求,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严禁性行为。
业主及使用人应该接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和本规约签订物业使用手册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切规章制度。业主及使用人应确保访客、雇工、代理人、承租人、借用人、受托人、商铺用户等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本物业管理区域规章制度、要求,并有义务督促其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商铺用户及其它使用者纠正、停止违反本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规章制度行为。因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商铺用户及其它使用者疏忽、错误、过失或有意行为而给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其它业主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和损害,业主及/或使用人应负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物业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根据下列要求装饰、装修物业:
1、需要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和其签署《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除遵守本规约和《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要求外,还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订其它相关管理要求,并参考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措施》相关要求,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塑造物业整体形象和良好秩序。遵守装饰装修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严禁行为,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对损害物业形象行为进行整改;
2、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私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方法,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办公造成影响,白天7时至晚上7时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施工;
3、室内装饰装修,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和相邻业主正当权益。因装饰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其它业主利益受损,业主或使用人应该立即恢复原状并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4、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私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相关事项
房屋租赁,应该遵守国家、本市相关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安全,不得损害其它业主正当权益。不管出租或转租,业主均应负担对应责任。
房屋租赁,必需符合本市要求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效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就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另有约定除外)、水电能花费等费用交纳进行约定,业主和承租人对该等费用支付负连带责任。业主转让单元时,业主应和物业管理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协议或租赁协议附件。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和通讯方法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行为损害其它业主或使用人正当权益,业主或使用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用途
业主、使用人根据计划管理部门同意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用途使用物业,不私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私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害其它业主或使用人正当权益,业主或使用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理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其它业主、使用人能够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受侵害相关业主、使用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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