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科学、艺术地配置建筑、水体、山石、树木花草和游憩设施,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为公众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休息园地和文化活动场所,热 情周到地为游人服务,向游人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
为了推动公园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园管理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以及《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辽宁省公园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游乐园管理 办法》,结合本市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植物景观管理
,公园管理者应当把植物景观管理放在各项管理工 作的首位。绿地率应保持在 70%以上。
植物景观管理的总的要求是: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配置设计,实施植物的栽 培、调整和管护,达到并保持规划设计的景观效果。创造一个花木繁茂、景色优美、环境舒 适、意境深邃的园林艺术境域。
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景点、景区,应严格保护,加强管 理,不得擅自改变。
尚未建成或景观质量不高的景点、景区,应适时进行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 但调整改造须遵循建设部颁布的 CJJ48- 92《公园设计规范》,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经审查 后实施。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审: 区县(市)管理的,由公园组织方案设计,报区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市管理的,由公园组织方案设计,报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审查。
地处公园主要游览景区或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主城区的 公园均须报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审查后方能实施。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方案经审查后, 一般由公园组织绿化技术人员和技工负
责施工,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的,应由园林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由方案审查部门参加验收,以确保工程 质量。
以土建为主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辽宁省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植物养护管理
植物养护管理的总要求是:保持植物自然姿态和艺术造型,保证花卉植物正常生 长,充分体现设计意图,使园林景观达到最佳状态。
孤植树(庭荫树):保持树冠完整,姿态优美,生长繁茂,无枯枝,无病虫害, 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游人活动净空高达 。
行道树:生长健壮,树冠整齐,分支点达 ,无枯死树,无缺窝,无倾 斜、倒伏树,基本无病虫危害。
风景林木(花木):做到乔灌草合理配置,定期修剪和抚育,无枯枝死树,基本 无病虫害,植物长势好,开花整齐,整体景观有特色
整形灌木:应及时修剪,常年保持其艺术造型;一般灌木亦应保持树冠完整,树 形自然美观。各类灌木均应做到不亮脚,无枯枝,无病虫枝,生长旺盛,对残缺、老化的灌 木应及时更新。
绿篱:配置要因地制宜,与景观功能相协调。整形绿篱每年应修剪 2〜3次,保
持整齐、美观,保持设计形状。自然式绿篱也要控制生长,及时清除徒长枝、病虫枝。各类 绿篱应常年保持无枯死树、无缺窝,长势良好。
庭院栽植的大树桩头每年进行蟠扎整形,修剪徒长枝、病虫枝,保持其园林工艺 水平。
竹类:应保持生长旺盛,自然美观,无倒伏,无枯桩,及时疏伐和清除老竹头。 除特殊情况外,每四年疏伐一次老竹,每两年打老竹头一次;凤尾竹、小琴丝竹等小竹类, 每五年翻栽一次。
花卉:公园主要出入口、集散广场、游览中心地区及办公室、接待室等活动场所, 应视立地环境特点和要求,布置各类花卉,保持四季鲜花不断。
露地盆花摆设要整齐美观,层次分明,色彩悦目,讲究布置艺术,不露盆钵。
花坛:图案清晰美观,色彩明快,开花整齐,无缺窝,花卉栽植面积不少于花坛面积的 70%
注意花卉换季更新,做到“五一”、国庆、元旦、春节鲜花开放。
花境(径):花丛要讲究配置艺术,注意植物的主副关系、层次感、色彩、季相变化,要与 环境地貌相协调。
草坪:保持青绿平整,边缘清晰,无积水,无缺株,定期修剪。根据草种的不同, 留草高度保持4~10厘米。单一品种草坪无杂草。观赏草坪不准游人进入践踏。游憩草坪应 定期轮流关闭养护管理,无人为践踏的道路和踩板结的地块。
地被植物:应选择多种矮生、耐荫、覆盖力强,有一定观赏价值的多年生植物。 地被植物种植应做到不杂乱,不挡视线。
公园内除硬质地面或铺装地区外,凡可栽种植物的都应用各种地被植物覆盖,做到黄土不露 天。
藤蔓植物:保持良好的株型姿态,定期修枝整形,不乱牵乱爬,无枯枝败叶,长 势良好。公园的堡砍、墙体、建筑、构筑均应发展垂直绿化,因地制宜选择多种藤蔓植物进 行覆盖。
古树名木:必须重点保护,制定特殊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登记造册,挂牌说 明,若遇灾害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严禁砍伐、移植古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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