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相关深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
“十不准两严格”通知
晋政办发〔〕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通知》(国办发〔〕15号)精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委局《相关深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通知》(发改能源〔〕709号)要求,为深刻汲取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教训,现就深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工作通知以下:
一、还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不准建设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需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全方面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难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各项目部必需配置矿井相关类型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同意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别负担其安全施工监理、设计责任。
各煤炭集团负担各子企业及所属煤矿建设安全领导责任,要建立对应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属矿井、尤其是吞并重组整合改造矿井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矿井建设安全。
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上级集团企业还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不准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不足、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安全监管体系,不准建设。
二、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要严格实施煤矿项目开工标准,凡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开工汇报等违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已经开工必需立即停止施工。对违规违法建设一经发觉,依法严厉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含有对应资质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
煤矿施工单位必需取得国家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需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并立案。严禁不含有对应资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矿井建设。施工队伍必需经过招标择优选择,签署施工协议,遵照协议约定组建项目部,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关键组员,保持职员队伍相对稳定,严禁多种形式工程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
四、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
建设矿井必需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需根据同意施工组织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加强煤矿施工管理,规范施工建设秩序。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在施工安全要求下合理安排,井筒施工完成后,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水仓、中央变电所、回风大巷等关键硐室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关键系统,上述系统未建成,安全没有确保情况下,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严格控制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单翼开拓最多可部署三个掘进面,双翼开拓最多可部署五个掘进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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