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
目录
政许可管辖范围
七、变更及延续
、主要法律依据
八、审批时限
、申请条件
九、不需办理许可证的情况
四、申请材料目录
十、许可证管理
五、行政审批程序
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六、审批流程图
十二、名词解释
十三、规范性文书下载
政许可管辖范围
申请生产经营蜂、蚕种的单位或个人(种畜
禽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
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
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主要法律依据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第十五条: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
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
1692号)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4、《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冀政办函
(201114号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
高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证》简称《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
源或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并
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繁育设施设备;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四、申请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表原件1份;
3、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原件1份
4、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1份:
5、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
畜禽合格证》复印件1份;
8、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原件1份
五、行政审批程序
2、符合申请条件的,由
4、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
农林水务窗口受理;不符合申
出具准子行政许可决定书;审
请条件的,书面一次性告知申
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
请人重新组织材料。
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向
农林水务窗口提
政可中请书,4
送
请》理查定
达/5、通知申请人领取
行政许可决定
3、农林水务处照规定组织现场鉴
定验收,审查申请材料
所周不计在主)
六、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申请书
模养殖场备案表
专业技术资格证
8、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
2受理
县审规验
部门按照
出具准子行政许可决定
主管部门受理
批局农林水务窗口
县(市)、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领取行政许
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七、变更及延续
种畜禽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到原审批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变更名称的;
变更
2、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
3、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联营的。
种畜禽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发证程序
和管理权限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1、增加或更换畜禽品种的
2、设立分场(站)的;
3、异地生产经营的。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