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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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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市政府按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四)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备案管理;
(五)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六)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七)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机构可以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性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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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cuzhro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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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