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派遣岗位及派遣员工数量
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的 等岗位工作,派遣员工数量见本协议附件。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派遣员工发生增减变化的,甲方应于次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每月25日之前应与乙方共同确认次月派遣员工数量及名单,如派遣员工数量因甲方实际用工需求有增减的,应经双方确认另行书面变更,并作为本协议附件,由双方各持一份。甲方未确认的,则视为无变化。
第二条 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 两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本协议到期,而乙方与派遣至甲方的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则甲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应顺延至乙方与所有派遣至甲方的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全部到期后方可终止;或者甲方招用乙方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派遣员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甲方职责
1、负责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岗位、确定工作任务并如实告知派遣员工。
2、负责派遣员工现场管理,告知派遣员工甲方和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管理派遣员工。
3、负责派遣员工相应工作岗位必需的培训,提供工作岗位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应提前告知乙方和派遣员工。
4、应如实告知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应实行同工同酬,派遣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5、对派遣员工执行甲方的 工时制度。保证派遣员工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休息休假。如安排派遣员工加班的,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支付派遣员工加班费。
6、甲方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除外)费用,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由甲方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发放。
7、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应在12小时之内通知乙方,由甲方协助乙方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事故。乙方负责与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联系和协调工作,甲方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8、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或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派遣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将其派遣至甲方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退回乙方,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由甲方承担:
(1)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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