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收费管理措施 %zb7M%dC6`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定单位正当权益,提升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质量,依据《价格法》和《地质灾难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C.%iQx`
第二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是指在地质灾难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计划、村庄和集镇计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难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计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难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方法等活动。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和城镇计划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 >F Z6\
地质灾难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轻易产生地质灾难区域。 >(`|oD`,Y
第三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收费是指有资质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接收委托,按摄影应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搜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和编制评定汇报和组织汇报评审等收取费用。 D@>P%k$$s>
第四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标准。委托人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可自主选择有资质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评定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7bQ#M )}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订建设项目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管理收费措施,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收费标准制订和实施。 k-b_ <Tbo|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订城镇计划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收费措施。城镇计划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收费措施应依据评定区面积、计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原因确定。 a!Z,~ V8
第六条 评定机构提供服务,应该符合对应规程规范要求,遵守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PKwHq<vAsB
第七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收费实施***指导价。 75Jh(hd(
建设项目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难评定收费”)基准价根据本措施要求实施,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定机构和委托人在要求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ai=p
第八条 地质灾难评定收费基准价由评定基础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域调整系数综合确定。其中,地质灾难评定基础收费依据建设项目关键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定等级等确定。地质灾难评定收费包含开展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和评定汇报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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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难评定收费=地质灾难评定收费基准价×(1士20%); 8l+\Qyj
地质灾难评定收费基准价=地质灾难评定基础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 <3Co/.VQd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根据本措施附件确定;地域调整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要求范围内确定。 9t7_7{Q+;
第九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质量标准及评定等级、项目关键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标准,根据《地质灾难防治条例》、《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O04]69号)相关要求实施。 )q&uvfQ1(
第十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费用,由委托人和评定机构依据本措施要求,在委托协议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法。 DH)***@8)C
第十一条 评定机构应根据协议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评定结果;评定结果达不到协议约定和国家质量标准,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wK%p/?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依据协议约定,为评定机构提供履约所必需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定延期或业务量增加,评定机构可和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因评定机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应依据协议约定依法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p&:R SO
第十三条 评定机构违反本措施及相关要求实施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及其相关要求给予处罚。 vxk1RL*Xu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B07(1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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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地质灾难评定基础收费 pRPz1J$58
附件2:地质灾难评定收费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Ps4\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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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地质灾难评定基础收费 k8 ,.~HkU
基础收费 工程类别 _dmg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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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 地质环境 jxZ R%D
等级 复杂程度 线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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