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 17 号
《呼和浩特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1995 年 8 月 10 日市人民政府第 43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国民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与管理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推行逐级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条 消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是本市 消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本 规定的实施。
市区内的军队、民航、铁路、林业系统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接受当地公安 消防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建、建工、劳动、供电、电信、交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 与消防监督管理业务具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应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相关 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单位和文化教育部门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宣传和向社会提供消防 安全咨询服务。
第五条 “消防工作,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及时向消 防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免费向报告火警者提供电话或其它通讯 报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举报违反消防管理规 定的行为。
第六条 凡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
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 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都要成立有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 (领导小组 ) ,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 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要建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逐级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签订防 火安全责任状,责任到人。
重点防火单位必须建立各级干部防火安全值班、值宿制度;建立火源、电源、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临时工、新职工、重点工种人员上岗 前的消防知识培训教育制度。
学校每年应对学生进行两次以上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指定 1至 2名消防专、兼职干部,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消防监督 管理。
消防专、兼职干部对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和严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行为,在本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时,有权越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消 防监督机关。
农村乡 (镇) 、村在夏秋收季节要指派专人负责场院内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义务消除组织,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 塞火险漏洞并制定灭火应急方案,有计划地组织灭火演练和学习消防知识,不 断提高对火灾事故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必须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配置消防设备、器材和火灾报警通讯设施。 消防设备和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在配置、维修、报废消防器材时, 应接受消防监督机关统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防火重点部位必须设置防火 安全标志及标语。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以及房屋工程,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 与消防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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