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2年5月,小薛的朋友老华在我市一家房屋开发公司订了一套住房。交了首付款后,老华想通过信用社贷款解决部分购房资金。他到信用社打听后得知,贷款需要一定价值的存折或固定资产作抵押,于是,老华找到朋友小薛,由于老华曾救过小薛一命,因此对救命恩人的请求小薛自然一口答应。2002年5月14日,信用社根据老华的申请,与其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老华购买自住房向信用社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年利率504%。双方约定在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产项权证》交给信用社保管后,将借款12万元拨入老华在信用社开立的账户。同时,小薛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为老华借款行为提供抵押。上述合同由信用社、老华及小薛、小薛的配偶分别签名、盖章。合同订立后,信用社于2002年5月15日,将借款12万元直接划入老华的信用社账户内。同年5月27日,信用社、老华、小薛及其配偶在镇江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并由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老华与信用社的还款计划书,老华从2002年6月至2022年5月,每月必须等额还款。若3个月不付本息,信用社可以要求全部受偿。但是,老华还了几个月的贷款本息后,就未再还款。信用社多次催要,均无结果。2003年9月,信用社在老华陆续欠了六期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将借款人老华、担保人小薛一起告到润州法院,要求老华立即偿还欠款11703846元,利息198896元。老华不能按期偿还时,以担保人小薛抵押的房子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小薛接到
信用社的起诉状副本后傻了眼,本想帮朋友一把,结果却惹来了麻烦。此时小薛想到了早在六、七年前,因为一场车祸,自己的大脑受伤,落下癫痫的病根。也就是说自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抵押行为是不该负法律责任的。于是,小薛起诉信用社和老华,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小薛诉称
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不知道担保贷款后果的情况下,为朋友贷款抵押自己的房产。我原来的配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也是无效的,因该房产是小薛的个人财产。现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信用社辩称
1、我社与原告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经镇江市公证处公证,公证处记载认为原告有民事行为能力; 2、原告一直隐瞒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他的配偶也是其法定代理人也在合同上签字,表明她对原告行为的追认,因此我们认为抵押合同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原告对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了举证,1996年5月,小薛经某卫生中心评定为具有部分(限制)行为能力。1998年7月,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下达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中确认小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2001年12月及2002年7月,小薛因继发性癫痫住院治疗,有某医院开具的《病危通知单》。2003年1月,京口区法院下达的薛某离婚判决书中确认小薛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依法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依法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小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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